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钗黛党福音金兰契互剖金兰语,贾宝玉什么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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宝钗黛玉的关系是从第四十五回开始转变,金兰契互剖金兰语。这其中的一个亮点不知道大家发现了没有,就是这个标题,金兰契!

金兰契

亦称“金兰会”。旧时汉族妇女婚姻习俗及组织。流行于广东广州、顺德、南海、番禺等地。据史载,这些地区的少女,二人或多人结为异姓姐妹者,称为结“金兰契”。

她们相互依恋,誓不肯嫁人,即使嫁人,亦必久居娘家而不落夫家。有的被迫在夫家暂住数日,但严密设防,百般抗拒,不与丈夫同寝处。甚至有欲加害于强迫成婚的丈夫,致其于死者。结契者,情同夫妇,誓不相负,也有富于积蓄,而择“嗣女”以继承其财产者。以后,其嗣女复结一金兰契,如血统之关系。

此俗以顺德最盛,不仅具有同性恋之性质,且与“不落夫家”亦有直接关系。此种女子,称为“自梳女”。这一风俗,是女性反抗封建包办婚姻和夫权压迫的畸形反映。其形成当在清以前,广东地处南方,儒教影响薄弱,遂得寝以成俗。

清梁绍壬《两般秋雨盦随笔》卷四:“广州顺德村落女子,多以拜盟结姊妹,名金兰会。女出嫁后归宁,恒不返夫家。若促之过甚,则众姊妹相约自尽。此等弊习,虽贤有司弗能禁也。”

胡朴安《中华全国风俗志.广东》:“金兰契俗名夸相知,又名识朋友,其俗不知始于何时......如双方颇有意,其一方必先备花生糖、蜜枣等物为致敬品,以为意思之表示。若其他方既受纳,好为承诺,否则为拒绝。至履行契约时,如有积蓄者,或遍请朋侪作长夜饮,而其朋侪,亦群往贺之。写后坐卧起居,无不形影相随,曾梁鸿、孟光不足比其乐也。契约既经成立,或有异志,即以为背约,必兴娘子军为问罪之师,常备殴辱,几成一种习惯法。”

又“金兰契之风,以顺德为最盛......女子嫁期有日,必召集一群女子,作秦庭七日之哭,如丧考妣,其金兰友亦在焉。临过门之夕,嫁者必被带束缚,其状若死尸之将入殓。复饱喂以白果等物,使小便非常收缩。及归宁后,其兰友必亲自相验,若其束缚之物,稍有移动,是为失节,群皆耻之,其女必受辱不堪。”

又“以故,新婚之夕,新妇每因抗拒其夫之行使夫权,恒至用武,相视如仇。”

在知乎上看到这么一个论点:

把颦儿这个别人起的外号抢过来当自己专属代词。对包括宝玉在内的任何男人都没有爱情成分。长辈要叫黛玉就主动自己去叫。平时也喜欢对黛玉做点捏脸杀,撕嘴杀之类的事,第四十二回干脆把黛玉扑倒在床上。最重要的是两个人的判词也是注定在一起的。你说什么感情,当然女同要把对方掰弯的蕾丝之情啊。

ps:也只有这样才能解释薛林的判词之谜。

首先看原文:只见头一页上画着是两株枯木,木上悬着一围玉带;地下又有一堆雪,雪中一股金簪。也有四句诗道:可叹停机德,堪怜咏絮才。玉带林中挂,金簪雪里埋。古往今来无数的红学大师都对这个判词表示不解:因为第一句描写的是薛宝钗,第二句是林黛玉,那么应该第三句是薛,第四句是林啊,怎么判词是第三句是林第四句薛呢?还有玉带林中挂是黛玉上吊还是什么?

其实我看来这些问题很好解释,首先枯木“上悬”着玉带,对应判词第三句玉带林中挂,其次后面雪中一股金簪,对应第四句金簪雪里埋。很明显第三句是薛宝钗扑倒林黛玉然后上悬在黛玉身上两人磨豆腐,第四句黛玉反攻将形状像金簪的情趣用具埋在雪里(想想雪的同音字是什么就知道这个雪用得极妙)了啊。所以脂砚斋说这后两句诗“寓意深远,皆生非其地之意”。暗示了两个女同的故事当然“寓意深远”,在直男癌看来好好的地不给男人耕种当然“生非其地”了。脂砚斋说的“钗、玉名虽两个,人却一身”也可以理解了,就是最简单的两个女同后来在一起了一段时间而已。另外我的宝钗掰弯黛玉的观点,知乎红学大佬庵溪并不反对这样的研究方向哦。

最后说一句,我不是钗黛党,只是觉得贾宝玉配不上她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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